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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bo)市蒼南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商會名(ming)稱寧波市蒼南(nan)商(shang)會。英文名稱(cheng)為(wei)“Ningbo Cangnan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NCCC。

第二條 本商會性質:本商會是由蒼南籍寧波企業及個體經營者自愿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di)三條 本商會原則:堅持自愿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自理會務的原則。

第四條 本商會宗旨:擁護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社會公德,聯絡、團結在甬蒼南企業和個人,開展學習、交流、幫扶、維權等服務活動,樹立蒼南人的良好形象,加強蒼南與寧波兩地的經濟聯系和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第五條 本商會堅持中國共產黨(dang)(dang)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dang)(dang)章程》的規定,設立(li)中國共產黨(dang)(dang)的組織(zhi)(zhi),開展黨(dang)(dang)的活動(dong),為黨(dang)(dang)組織(zhi)(zhi)的活動(dong)提(ti)供必要條件。遵(zun)守憲法(fa)、法(fa)律、法(fa)規和國家(jia)政策,踐行社(she)會主義(yi)核心價值觀,遵(zun)守社(she)會道德(de)風尚。

第(di)六條 本商會(hui)接受登記管(guan)理機關寧(ning)波市民政局監督管(guan)理,接受黨(dang)建領(ling)導機關中(zhong)國(guo)共(gong)產黨(dang)寧(ning)波四明金融小(xiao)鎮商務(wu)社區(qu)委員會(hui)的工作指(zhi)導。

第七條 本商會地址:寧波市鄞州區泰康中路558號商會國(guo)貿中心(xin)A座(zuo)608室。

 

第二(er)章(zhang) 基本任務和職能范圍

第八條(tiao) 本商會的基本任務:協調商會在甬的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系。促進企業發展和兩地經濟交流。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履行商會社會責任。

第九條 本商會的業務范圍:

(一(yi))做好與寧波、蒼南兩(liang)地政府(fu)部門的溝通(tong)工作,發揮(hui)橋梁紐帶作用;

(二)組(zu)織實施業務培(pei)訓(xun)、技(ji)術咨(zi)詢、信(xin)息交流;

(三(san))組(zu)織會員企(qi)業(單(dan)位)舉辦和參加會展、交易會以及(ji)項(xiang)目(mu)推廣活動,鞏固拓(tuo)展國內外市(shi)場;

(四)協(xie)調商(shang)會各會員(yuan)單位(wei)之(zhi)間(jian)的相關(guan)利(li)益關(guan)系,平息紛爭,化(hua)解(jie)矛盾(dun),抑制不(bu)當行(xing)為;

(五(wu))反映會(hui)員單位(wei)合理要(yao)求,維護會(hui)員單位(wei)合法權(quan)益;

(六)加強會員(yuan)企業之間(jian)的交流與合(he)作,實現(xian)互利(li)和共贏;

(七(qi))制定行(xing)規行(xing)約(yue)(yue),遵守行(xing)規行(xing)約(yue)(yue),嚴肅商會(hui)紀律,構建良好的自律機制;

(八)協助完成政府部門應盡的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本商會會員由蒼南在甬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組成。

第(di)十一(yi)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在甬創辦企業的蒼南籍人士;

(二(er)) 有加入本商會的意愿;

(三(san)) 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四) 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

(五) 自覺履行會員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yi)) 提交入會申請書,并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身份證復印件;

(二) 秘書處審核;

(三(san)) 經秘書長簽字審核同意;

(四) 繳納會費;

(五)由商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tiao)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yi)) 在本商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特邀會員不享有此項權利),會員可委托他人行使;

(二(er)) 在本商會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三(san)) 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權;

(四(si)) 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 查閱本商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六(liu)) 本商會提供維護其合法權益等各項服務;

(七) 有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四條(tiao)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

(二) 遵守本商會章程;

(三(san)) 執行本商會決議,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 按規定向本商會繳納會費;

(五) 積極參與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商會委托交辦的事項;

(六) 及時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各種信息資料;

(七) 發展本商會會員。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商會,并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商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liu)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取消其會員資格并公示。

第十七條(tiao) 本商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四章 組織結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商會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本商會會費標準;

(三) 選舉和罷免本商會的理事、監事;

(四(si))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六(liu)) 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 決定終止事項;

(八)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一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可以委托其他會員(代表)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本商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條(tiao)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須延期換屆的,應經本商會理事會通過,報相關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di)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籌備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

(三)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 審查本商會財務預算和決算;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制定本商會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七)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 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

(十(shi))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er)十(shi)三(san)條 理事會須由2/3以(yi)上理(li)事出(chu)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bi)須經到會理(li)事2/3以上表(biao)決通(tong)過方能生效。

第(di)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di)二十五條 本商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十)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liu)條 會長辦公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tiao) 會長辦公會議原則性每季度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yi))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合法經營、文明經商,政治素質好;

(二) 熱愛家鄉,熱心本商會,積極參加本商會工作和活動,熱心為會員服務,奉獻精神好;

(三) 有一定的社會活動能力,在寧波、蒼南兩地有較好的社會影響力;

(四) 企業有一定規模或在本行業中具有代表性;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六) 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zhou)歲(sui);

(七)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八)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jiu)條 本商會會長任期3年,任(ren)期(qi)最長不(bu)得(de)超過(guo)兩(liang)屆。因(yin)特(te)殊情況延長任(ren)期(qi)的,須經過(guo)會(hui)員(代(dai)表)大(da)會(hui)2/3以上會員(代表(biao))決(jue)通(tong)過,并(bing)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zhun)后方可(ke)任職。

第三十條 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熱愛社團工作,有自愿服務社團的精神,善于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er)) 在本領域內有較高威望,有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 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四) 無刑事處罰記錄(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di)三十一(yi)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授權執行會長具體行使會長職權。

第三十二條(tiao) 本商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負責落實本商會確定的各項任務和日常工作。

第(di)三(san)十(shi)三(san)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及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san))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shi)四條 本商會設名譽會長、顧問組、監事會:

(一(yi)) 理事會聘請德(de)高望(wang)重的和有(you)特(te)殊身份、地位的企業家為名譽會長,指(zhi)導、幫助商會工作活動;

(二) 理事會聘請社會各界受人尊敬的能人為商會顧問,人多時組成顧問組,指導、幫助商會工作活動;

(三(san)) 本商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設立的監督機構,負責監督本商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2名,監事(shi)2—5名(ming),監事(shi)由理事(shi)會(hui)提名(ming),會(hui)員(yuan)(代表)大(da)會(hui)選舉產生;

(四) 監事任期為一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

第(di)三十五條  監事的任職條件:

(一) 沒有擔任商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等職務;    

(二) 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公道、正派;

(三(san)) 具有與擔任監事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

(四) 身體健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zhou)歲。

第三(san)十六條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 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 檢查本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

(四) 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 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六) 監督會員(代表)大會賦予各部門工作開展的落實情況;  

(七) 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商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八)落(luo)實“清廉(lian)商會”創(chuang)建工作,監督商會廉(lian)潔守法、誠(cheng)信(xin)服(fu)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收入;

(二) 國內外有關團體、單位、個人的自愿捐贈和資助;

(三) 政府部門對商會的經費補助;

(四(si)) 經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wu)) 存款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di)三十八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di)三十九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商會配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si)十三條 本商會換屆更換法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聯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di)四十(shi)五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與相關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di)四十六條 本商會章程修改,須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修改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ri)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hou)生效。

 

第七章(zhang) 終止與清算

第(di)四(si)十(shi)八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shi)九條 商會終止前,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其他活動。

第五十條 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di)五十一條 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黨組織建設

第(di)五十二條(tiao) 本商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di)五十(shi)三條 本商會黨組織是黨在本團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廣大會員,推動本商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di)五(wu)十四條 本商會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商會理事會成員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如需要由其他同志擔任的,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

第五十五條 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對黨員有3名以上,但能接轉組織關系的黨員不足(zu)3名的,建立功能型(xing)、拓展型(xing)黨組織。

第五十六(liu)條 本商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本商會黨組織意見;本商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五十七(qi)條 本商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di)五十八條(tiao) 本商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zu)織(zhi)(zhi)負責(ze)人參(can)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zu)織(zhi)(zhi)開(kai)展有關活動邀請非(fei)黨員(yuan)的(de)社會組(zu)織(zhi)(zhi)負責(ze)人參(can)加。

第五十九條 本商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2020年11月28日(ri)二屆二次(ci)會(hui)員(yuan)大會(hui)表(biao)決(jue)通(tong)過(guo)。

第(di)第(di)六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于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di)六十二條(tiao)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